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现将本公司解除对外担保进程 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1999年12月为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总公司”) 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0800万元,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贷款担保 3000 万元,期限至2002年11月24日,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贷款担保7800万元, 期限至 2002年12月30日。
    本公司从2001年7月11 日接到的路桥总公司的发函中获知:本公司为其提供的 厦门市建行3000万元贷款担保已于2001年6月29日正式解除。
    但本公司为其提供的另一笔贷款担保7800万元目前尚未解除, 路桥总公司在函 中的解释为“符合巨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单位很难获得, 有意向提供担保的单位银行 不认可,银行认可的可担保单位则无意向提供担保”。对此,路桥总公司拟采取的措 施为“将持有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置换, 此项申请已报厦门市国 资局审查并呈至财政部审批,预计有关国有股质押的法规出台后,将可进行担保置换 工作”。
    本公司将继续督促路桥总公司尽快解除本公司为其提供的 7800万元贷款担保, 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特此公 告。
    
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