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02年2月27日收到厦门市财政局厦财基(2002)10号文,文中提出, 由 于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已以闽交财[2001]197 号文“关于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 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明确对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实行统一优惠,因此,该 局拟收回原于2001年1月9日划拨给我司的、用于弥补我司因执行集装箱车辆通行费 减半征收的规定而减少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财政专项补贴2300万元。
    特此公告。
    
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