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从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简称“路桥总公司”) 获知,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市分行7800万元人民币贷款中的 3800万元已于2001年12月31日按期归还,因此,本公司为该部分贷款承担的担保责 任已自动解除。至此,由本公司为路桥总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尚余4000万元未解除。
    本公司将继续督促路桥总公司尽快解除剩余4000万元贷款担保,并将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特此公告。
    
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