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2日上午9点在本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0,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9,500万股的67.80%,没有流通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来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一、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2、综合物流服务(持相关许可证经营)、中转、多式联运服务(不含运输)、物流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证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2、物流供应链管理、整体物流方案策划与咨询、中转、多式联运服务(不含运输)、物流信息管理;3、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4、批发、零售建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农畜产品、文具、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美术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证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本议案赞成股份200,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王正平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