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指派谢同春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董事会已于大会召开前30日,即2002年10月25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已于上述的公告中列明,所有提案的内容已充分批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事项的提案进行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6人,持股总数共计121,834,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邀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规、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具体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两项提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谢同春
    20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