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马军、谢同春 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本所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董事会已于大会召 开前30日,即2002年1月29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已于上述的公告中列明,所有提案的内容已充 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事项的提案进行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8 人,持股总数共计12003.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69%,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特邀人 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特别说明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公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为三名,分别是:彭文 凯、李复华、李国慧。其中,李复华因退休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参选,所缺一名独立董事名额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程序补选,到会全体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本所律师认为,该事项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各项具体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12项提案均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异 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1、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的决议。
    2、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决议。
    3、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4、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5、通过公司200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决议。
    6、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7、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8、通过关于聘请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决议。
    9、通过公司2001年年终奖励的决议。
    10、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1、通过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12、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马 军 谢同春
    二00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