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班子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与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体火箭公司)协商一致,航天科工与固体火箭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航天科工向固体火箭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部分国家股21,200,000股,占航天科技总股本13.3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航天科工概况
    航天科工于1999年6月29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阜成路8号,注册资本为720,326万元,法定代表人夏国洪,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各种导弹武器系统、航天产品、卫星地面应用系统与设备、雷达、数控装置、工业控制自动化系统与设备、保安器材、化工材料、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及通讯设备、计量器具、医疗器械、汽车及零配件的研制、生产、销售;航天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勘察;工程承包;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货物仓储。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185(2-1),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02142934554。
    二、根据2002年7月16日,航天科工与固体火箭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科工集团将其持有的航天科技21,200,000股国家股股权转让给固体火箭公司,占航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13.38%,转让股权的总计价款 48,399,600元,折合每股受让价格 2.283 元。因本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实施了“以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8,399,999为基数,实施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的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享有本次转让的21,200,000股股权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权利,转增完成后本次转让的股数应为29,680,000股。(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见2002年 7 月19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三、该《股权转让协议》近日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见国资产权函[2003]2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次转让完成以后,航天科工持有航天科技 61,642,494股(其中:44,842,494股为国家股,16,800,000股为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7.8%,仍为航天科技第一大股东,有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四、在政府部门正式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科工集团将拟转让所持有航天科技的13、38%股份以及剩余20、22%股份即航天科技国家股53,230,354股,委托固体火箭公司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托管期限:《股权转让协议》在获政府部门正式批准之当日,上述33,6%的股权托管终止。
    五、航天科工本次转让股份,在报送材料时及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航天科技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航天科工没有签署过包含禁止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七、航天科工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的转移。
    八、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航天科工与固体火箭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航天科工与固体火箭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日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38%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科工集团)协商一致,本公司与科工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科工集团持有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部分国家股21,200,000股,占航天科技总股本13.3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概况
    企业名称: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伍拾肆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殷兴良。经营范围:固体运载火箭及其支援保障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承接机械工程及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环境设备、化工产品。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前身)、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六研究院、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十七所于2000年5月共同发起而创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该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的前身)以货币资金追加出资、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六研究院以小型固体运载火箭发动机总体和装药设计技术出资、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以小型固体运载火箭总体设计和发射技术出资、南京晨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小型固体运载火箭箭体结构制造技术、总装及测试技术出资、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十七所以小型固体运载火箭制导技术出资,变更后注册资本10,154万元。
    二、根据本公司与科工集团于2002年7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科工集团将其持有的航天科技21,200,000股国家股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占航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13.38%,转让股权的总计价款 48,399,600 元,折合每股受让价格2.283元。因航天科技于2003年6月6日实施了以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8,399,99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的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享有本次转让的21,200,000股股权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权利,本次转让的的股数应为29,680,000股。(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于2002年 7 月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该《股权转让协议》近日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见国资产权函[2003]2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次转让完成以后,本公司持有航天科技 29,680,000股,为航天科技第二大股东;占总股本的13.3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有关股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四、在政府部门正式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科工集团将其持有的53,230,354股国家股,委托本公司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托管期限:《股权转让协议》在获政府部门正式批准之当日,上述股权托管终止。
    五、本公司本次受让股份,截止公告日及此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买卖航天科技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六、本公司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公司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八、本公司承诺所受让股份五年内不转让。
    九、备查文件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本公司与科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本公司与科工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