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28日在哈尔滨市中山路101号民航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97,418,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金万升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五条为: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邮政编码为150006。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五条为: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6号楼,邮政编码为150036。
    2、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000元。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六条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399,999元。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为: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人。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人。
    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第一项为: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其他董事主持,未委托其他董事的,由参加会议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后公司第六十五条第(六)款第一项为: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其他董事主持,未委托其他董事的,由参加会议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务,当董事长、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未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时,由其他董事推举一任代行其职权。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为: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六条(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为: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六条(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当董事长、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1、同意程庆桂女士因工作原因辞去本公司董事的职务。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2、选举殷兴良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3、选举陈军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殷兴良、陈军简历见2002年7月27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三)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1、同意安宜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本公司监事的职务。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2、选举程庆桂女士为本公司监事。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97,418,768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418,7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
    反对 0股;
    弃权 0 股。
    (程庆桂简历见2002年7月27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方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3、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