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受理了本公司诉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和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并于2001年12月5日做出了(2001)哈经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接到判决后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
    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赵克华,委托代理人刘永,系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安东风,系黑龙江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中,委托代理人刘永,系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安东风,系黑龙江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万升,委托代理人王元庆,系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鑫刚,系本公司法律顾问。
    3、本案有关情况说明
    1996年11月7日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联合公司与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该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01年8月1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1)高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1,970,000元房屋使用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836元。(有关情况见本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证券时报》刊登的诉讼公告)。
    因1996年11月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联合公司改制为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切有限公司),其股东单位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和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分别将其持有的焊切有限公司40%合60% 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设立本公司时,对天津恒大公司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了剥离,承诺该债务由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承担,但既没有通知债权人又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故不发生该项债务剥离的法律后果,导致债权人恒大公司直接起诉本公司,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本公司承担该债务,对此,原焊切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与哈尔滨机电技术研究所负有责任,作为发起人,应对其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致使本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一)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哈经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本公司财产损失808,334.40元(按2,020,836.00元的40%进行计算);
    2、被告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本公司1,212,501.60元(按2,020,836.00元的60%进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20,114.20元由被告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承担40%,即8,045.68元,被告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厂承担60%,即12,068.52元。
    (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于28日作出(2002)高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0,228.40元,由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承担16,091.36元,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厂承担24,137.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
    4、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01)哈经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