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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2-02-09 打印

    致: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 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胡凤滨律师、吴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 及《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 完整的。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2年1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1月8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哈尔滨航 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 并向全体股东 发出于2002年2月8日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 并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 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 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60,886,7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5%。 本所律 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审议《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4)审议《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六项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次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 ,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激励机制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票60,886,729股 ,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

    上述各项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吴 岩

    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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