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8月14 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9月20日在哈尔滨市中山路101号民航大 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 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 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662110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8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中营业范围内容》的议案;
    2、审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
    3、审议《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4、审议《建设航天科技工业园》的议案。
    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 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中营业范围内容》的议案。同意票66211063股, 占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同意票6621106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票6621106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建设航天科技工业园》的议案。同意票66211063股, 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20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