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民终字第128 号民事判决书, 因本公司与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公司已经于2001年5月10日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有关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并 做出终审判决,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 为:本判决生效之日,由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恒大公司房 屋使用费1,97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836元,由本公司负担。
    由于该案涉及的主要事项系本公司两发起人股东哈尔滨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和 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两发起人股东)将其拥有的哈尔滨焊 接切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设立本公司时,未能如实申报或有负 债而引起,并给本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于近日对两发起人股东提起诉讼, 要求两发起人股东赔偿本公司因该起诉讼案件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公司董事 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