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2007 年1 月26日在北京华融饭店会议室召开的二届三十七次董事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股东单位推荐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意见如下:
    1、经审阅谢柏堂先生、金万升先生、董贵滨先生、孟玮先生、张彦文先生、刘旸女士、刘成佳先生、王玉昌先生、赵慧侠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2、对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3、本人同意公司股东单位推荐的谢柏堂先生、金万升先生、董贵滨先生、孟玮先生、张彦文先生、刘旸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人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刘成佳先生、王玉昌先生、赵慧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
    签字;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