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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9-03 打印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 2 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中山路101号民航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54,559,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70%。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金万生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刘伟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4,559,998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董事会推荐刘成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4,559,998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02年度对全体股东实施了用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并于2003年6月9日转增手续办理完毕,鉴于此情况,《公司章程》应做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399,999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759,998元。

    原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8,399,999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0,399,999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48,000,000万股。

    现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759,99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54,559,998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67,200,000股。

    表决结果:154,559,998股同意(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承揽发射服务并收取发射服务费的议案

    经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北京发射工程系统技术分公司拟承揽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KT—1PS2卫星发射任务,采用系统分公司拥有的 KT-1号固体运载火箭将质量40KG的PS2微型卫星发射到300KM*300KM的地球极地圆轨道,公司收取发射服务费4,850万元人民币,定价原则为协商定价。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249,001股不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51,310,99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1,310,99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四)审议通过将公司所属北京发射工程系统技术分公司改制成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以其北京发射工程系统技术分公司的部分资产作为出资;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作为出资,共同组建北京航天发射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

    北京航天发射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公司拟出资资产为:固定资产帐面值218万元、无形资产帐面值3295万元和货币资金987万元,总计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拟以货币资金500万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黑龙江中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资产的公允值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股东大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249,001股不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有效表决股份为51,310,99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1,310,99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耿成岩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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