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从大股东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执字第55号、第55号-1、第5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原名江西省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228,874,24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6%),因涉及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与江西瑞丰陶瓷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1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及冻结期限内相应的红股、配股,期限为一年,自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0日。
    该笔委托贷款借款方为江西瑞丰陶瓷有限公司,涉及金额290万美元,由原江西省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目前有关各方正在积极协商解决,待获悉相关进展情况后,公司将做进一步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