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情况。
    本次诉讼的机构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受理日期为2001年12月12日。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诉讼简要情况。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发现在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昌北支行存款计人民币1200万元被人冒用公司印鉴全部盗走,我公司认为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昌北支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公司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昌北支行偿还本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原告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迪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方世杨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昌北支行 负责人 张暑影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刘文武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裁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3年元月3日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鉴于本案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负案在逃,江西省公安厅正对其立案侦查。法院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移交公安机关侦处。
    四、其他诉讼。
    我公司无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次诉讼金额1200万元已于2001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元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