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临时股东大会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在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召开。本次大会实到股东及授权代表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327,173,458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319,000,000股,流通A股131,867,459股,H股876,305,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7%。达到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公司有关中介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由于持有公司的香港H股876,305,999股的股东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托会议主席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持有H股129,732,727股的股东对会议议案投赞成票,其余的股东没有表明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总股数为261,600,186股。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批准了公司2004-2006年《原材料与服务供应协议》。
    赞成票261,600,186股,占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其中流通A股131,867,459股,占表决票总数的50.41%;H股129,732,727股,占表决票总数的49.59%,反对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律师出据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