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德国蒂森克虏伯公司(以下称蒂森克虏伯)合资建设镀锌钢板生产线——鞍钢新轧-蒂森克虏伯镀锌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于2001年2月在大连注册成立。公司和蒂森克虏伯双方各投入3000万美元作为合资和公司的注册资金。除公司和蒂森克虏伯双方投入注册资金总计6000万美元外,镀锌钢板项目的建设尚有资金缺口9.9亿元人民币,因此合资公司拟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向中国银行贷款10.8亿元人民币。公司、蒂森克虏伯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共同与中国银行签署《股权质押协议》、《股权保留及从属协议》、《完工支持协议》及《资金短缺支持协议》。
    上述协议于2002年10月22日在大连签署,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公司和蒂森克虏伯双方拟共同为合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将双方各自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双方股权金额分别为3000万美元)质押给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作为合资公司项目融资贷款的担保; 根据《股权保留及从属协议》,在借款人清偿贷款行的所有债务之前,双方发起人在其股权上应保持对借款人的有效控制,并且在借款人偿还顺序上从属于偿还贷款行的到期本息;根据《完工支持协议》在借款人资金不足时,双方发起人在财务竣工之前对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持,用以保证借款人完成项目建设或偿还贷款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根据《资金短缺支持协议》在借款人资金不足时,双方发起人在财务竣工之后对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持,用以保证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或偿还贷款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提供资金的限额为在第10个本金偿还日之前, 对于每一发起人为800万美元;此后对于每一个发起人为400万美元或未偿还本金额。综上,如合资公司项目失败,公司最大的担保损失可能性为人民币3.58亿元以及公司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股权金额为3000万美元)。
    截止本次公告,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4亿元。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以书面会议的形式审议了担保议案,公司12名董事中有12位董事对此议案表示了意见,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同意公司为合资公司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资金支持和完工支持。鉴于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4亿元,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合资有限公司注册地点为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3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王介,经营范围是生产成卷的热镀锌及合金化钢板材和带材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公司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截止2002年9月30日,合资公司资产负债、盈利和信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55000 负债总额 4800 贷款总额 0 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 0 净资产 50200 盈利状况 目前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 信用等级状况 没有评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合资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担保的方式为股权抵押、期限为12.5年、金额为5.4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合资公司的生产线项目除公司和蒂森克虏伯双方投入注册资金6000万美元外,尚有资金缺口9.9亿元人民币。为确保镀锌钢板生产线的建设。公司和蒂森克虏伯双方拟共同为合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便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所投入的3000万美元产生投资收益;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公司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所提供的股权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如合资公司项目失败,公司最大的损失为人民币3.58亿元,以及所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次公告,包括公司本身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量为人民币5.4亿元,没有逾期担保累计量。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0 月22日
    *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 担保协议;
    2. 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3.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