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钧、陈於财作为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新轧” )的独立董事,对本次鞍钢新轧购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控股” )钢铁生产资产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买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
    2、本次鞍钢新轧购买鞍钢控股钢铁生产资产有助于改善、扩建公司生产设施,提高公司生产能力,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3、本次鞍钢新轧购买鞍钢控股资产已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评估,评估结果已向财政部备案。以评估值为基准作价,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鞍钢新轧购买鞍钢控股资产后,将有效消除和减少鞍钢新轧与鞍钢控股之间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鞍钢新轧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本独立董事将本着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则,监督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进钢铁生产资产购买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天钧 陈於财
    20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