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年11月11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字[2005]1407号《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批准。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唯一的国家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国家股股份具有流通权。
    特此公告。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