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5月9日以电话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于2005年5月25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4人,实到会董事14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讨论并通过以下决议:
    1、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同意接受《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向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铁精矿实施价格优惠的承诺》的议案。
    刘玠先生、杨华先生、蔡登楼先生、于万源先生作为公司的关联人士对此项议案回避了表决。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收购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准备工作。若收购成功后,公司将向鞍山集团公司购买铁精矿。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2月29日批准了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以下简称《供应协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供应协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3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为使铁精矿交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更加完善,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同意在公司收购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公司100%股权完成后,根据《供应协议》对公司采购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铁精矿在《供应协议》铁精矿定价基准(不高于前一半年度中国铁精矿进口到岸的海关平均报价加上从鲅鱼圈港到公司的铁路运费再加上品位调价)所确定的最高数额上给予价格优惠,优惠的金额为前一半年度中国铁精矿进口到岸的海关平均报价的10%。该承诺自公司收购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割日起生效,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2、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股息分配政策的议案。
    为了给广大投资者稳定的回报,董事会建议公司每年分配的现金股息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润(按中国会计准则)的40%。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