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事宜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函[2003]121号文批复(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03年8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部分国有股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现将有关股权转让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经股权转让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受让方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重新协商,双方与2003年8月4日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将股权转让价格由人民币4.14元/股调整为4.70元/股,股权转让价款由35435.295 万元调整为40228.475万元。股权转让的其他内容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