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8月18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抄送的《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121号)。《批复》同意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将所持本公司20787万股国家股中的8559.25万股转让给漯河海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
    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34237万股。其中,双汇集团持有12227.7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72%,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海宇公司持有8559.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生效。
    此次股权转让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