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发、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等形式 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 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帐户内, 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第四条 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的效益 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权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0%的投资;超过10%以上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根据本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由公司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公司经 理享有行使每月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每月超过500万元的 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项目所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10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由公司财务总 监审批。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与资 金运用进行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效果评价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质量与 项目资金运用定期向公司经理、董事长汇报。出现以下情况,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 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经理、董事长,同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
    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阶段进展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整体进度计划;
    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投资计划;
    3、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 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 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九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不得挪作其 他项目资金。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决策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可 用于安全性高、兑现性强且符合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或参与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 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 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 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作出 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 投建情况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变化由董 事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