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经发[2000]10号的文件精神, 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被农业部等八部委确定为“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同时根据国税发[2001]124 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双汇集团持有本公司71. 1%的股份,因此本公司具备了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本公司下属分厂目前从事的部分业务属“农林产品初加工”, 公司正根据国税 发[2001]124号文的精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税收减免手续。公司将对 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批结果予以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