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双汇大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0名,代表股数312,343,137股,占公司总股本51,355.5万股的60.8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4年4月7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由342,370,000元增加至513,555,000元,公司总股本由342,370,000股增加至513,555,000股。
    相应地,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237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355.50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2,370,000股,其中国家持有122,277,500股,社会法人持有85,592,500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134,500,000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3,555,000股,其中国家持有183,416,250股,社会法人持有128,388,750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201,750,000股。”
    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决定在公司《章程》第八章后增加第九章“对外担保”,具体内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应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其他章节、条目依此顺延类推。
    赞成票312,343,13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会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立琴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