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1年4月20日至4月28 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1年5月8日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接《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本公司非常重视,于2001年5月17日召开董事会,针对 《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举的问题,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 习和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内容,进一步回顾和检查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的态度, 提 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与控股股东在人员方面未彻底分开:股份公 司部分员工劳动合同是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由于本公司1998年设立时, 进入公司的部分员工原已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这些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01年5月。 当时出于保持劳动合同持续性的考虑,没有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实际上这些员工 的工资、福利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支出都已由本公司承担。
    截止2001年5月18日,上述员工已全部与本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并已送漯 河市劳动仲裁部门进行鉴证。
    二、《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历次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只有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没有出席会议 的其他董事签字;历次监事会会议记录只有监事会主席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没有出 席会议的其他监事签字。”
    对此,本公司今后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除由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外, 与会其他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除由监事会主席和记录人签 字外,与会其他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本公司于2001年5月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2001年5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01年5月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记 录均已遵照上述要求规范记录。
    三、《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指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双汇食品城肉制品系列工 程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你公司应抓紧办理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证。”
    本公司从2000年下半年已开始办理双汇食品城肉制品系列工程相关土地的土地 使用证事宜,2001年5月17日公司已取得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漯国用[2001] 字 第0135号、第0138号、第0140号、第0143号、第0144号、第0145号、第0146号)。
    今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 规定,规范运作,以更加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