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ST冷机
    股票代码:00089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人和镇人和大街12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杉木栏路99号二楼
    联系电话:020-81882483
    股份变动性质: 法院裁定转让
    签署日期: 2003 年1月3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因执行司法裁定引起,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名称: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注册地:广州市人和镇人和大街12号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壹佰零伍万玖仟元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3123725-9
    企业代码: 231237259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冰箱压缩机及空调压缩机、制冷设备、中央空调设备、冷水机组、家用电器及其相关的附件和配件、金属天花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及其售后服务。制冷压缩机和制冷设备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及其工程总承包。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103231237259(国税)440100231237259(地税)
    股东名称:广州机电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通讯方式:020-81882483
    (二)董事情况:
    陈勋 :身份证号码44011146010515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广州市六二三路沙基东街30号502房,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本公司董事长,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长明 :身份证号码44011143121015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广州市六二三路沙基东街30号402房,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本公司董事,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耀伟 :身份证号码44010448070228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广州市六二三路沙基东街30号601房,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本公司董事,广州万宝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文定永:身份证号码440106440126033,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广州市杉木栏路99号1201房,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本公司董事,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千定:身份证号码43010363011540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广州市六二三路沙基东街30号403房,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任本公司董事,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2003年1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2)穗中法执字第01573、01574号],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冷机)11541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人民币每股1.04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万宝)所有。
    案由:本公司因借款纠纷,收到广州中院于2002年9月24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下称越秀支行)支付151467千元及利息。广州中院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ST冷机11541万股国有法人股,于2002年11月29日委托南方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每股0.873元共100,722.3千元。后经本公司与越秀支行、第三人广州万宝协商,于2002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同意用本公司持有的ST冷机11541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人民币每股1.04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万宝所有,所得款项用作清偿本公司欠越秀支行的120,000千元的债务。
    (二) 2003年1月2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1)穗中法执字第01821号],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ST冷机3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人民币每股0.79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万宝所有。
    案由:本公司因借款纠纷,收到广州中院于2001年12月14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下称北京路支行)支付1600万元及利息。广州中院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ST冷机3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于2002年9月25日委托南方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值为:每股0.79元共27648千元。后经本公司与北京路支行、第三人广州万宝协商,于2002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同意用本公司持有的ST冷机3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以人民币每股0.79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万宝所有,所得款项用作清偿本公司欠北京路支行的16000千元债务。
    (三)以上持股变动自2002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送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日起生效,总价款147680千元,以人民币现金支付,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四)本公司原持有ST冷机国有法人股15041万股,占总股本的67.75%,为第一大股东。本次持股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ST冷机的股份,广州万宝成为ST冷机的第一大股东,持有ST冷机国有法人股15041万股,占总股本的67.75%。
    (五)双方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三、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四、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穗中法执字第01573、01574号及相关文件;
    (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穗中法执字第01821号及相关文件;
    (四) 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五) 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北京路支行的《和解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勋    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签注日期:二00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