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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在秦皇岛天华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由魏超董事长主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11人,所持股数总计114875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朱世贾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公司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2003(05)次会议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了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2003年8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由于为公司审计的原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满,公司股东会决定,在新的会计年度里,不再续聘原会计师事务所,新聘北京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与原聘会计师事务所持平,为76万元。
    (同意股份1148755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公司关于放弃商业服务楼改造方案的议案。
    接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总指挥部办公室秦旧改总办[2003]6号文件通知,经秦皇岛市政府决定,商业服务楼被包括在市政拆迁范围之内。因此,公司原定的商业服务楼改造方案,已经不能再继续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放弃商业服务楼改造方案。
    (同意股份1148755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朱世贾律师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渤海物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