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本地商业地产过剩,经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8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岛市金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兴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出让金原广场项目所有剩余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总面积约34,860平方米和出让金总额78,435,000元人民币。有关公司出让土地详情已在2005年8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公司前次公告指出:
    "若金原广场项目土地用途调整方案不能获得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双方所签《土地转让协议》将不予执行"。目前,因出让的土地规划调整方案还需要协商,本次出让双方签订的协议至今尚未执行。
    本次出让使用权土地的原规划用途以商业为主兼有少量的住宅,受让方兴龙地产公司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申报的调整方案以住宅为主兼有少量的商业。2005年10月28日,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5年第七次主任会议的主导意见是调整后的土地规划全部为住宅,与兴龙地产公司申报的调整方案有差异。因此,兴龙地产公司仍需要和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协商一致,才能决定是否执行出让双方所签的金原广场项目《土地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