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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ST飞彩 项目:公司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5-03-3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6份《民事起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披露如下:

    一、关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各3份。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2004)银贷字第0506号],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3月10日,年利率为5.544%。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2004)银保字第0136号],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4年9月1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2004)银贷字第0507号],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期限2004年9月13日至2005年3月10日,年利率为5.544%。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2004)银保字第0137号],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4年12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2004)银贷字第0705号],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3月10日,年利率为5.742%。同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2004)银保字第0179号],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归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第一被告于2005年2月4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1400万元和1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第一、第二被告3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讼诉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二、关于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7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2003年流字0070026号],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5.31%。借款到期后,双方于2004年7月16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编号为2004年宣中银延字0701号],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5年7月16日到期,延期利息按年率5.49%计算。

    2003年9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2003年流字009001号],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5.31%。借款到期后,双方于2004年9月8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编号为2004年宣中银延字0901号],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5年9月8日到期,延期利息按年率5.49%计算。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归还了500万元。

    2004年1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为2004年流字001001号],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5.31%。借款到期限后,第一被告至今未还。

    2003年11月17日和2004年11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抵字011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编号为2004年抵字011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第一原告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给原告,双方同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2003年7月18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03年保字第07001号],约定由第二被告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流字007002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和2003年流字00900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二被告均同意第一被告与原告的延期还款协议,并继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由于近期两被告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原告依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原告就第一被告所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查封第一被告拥有的宣开土管国用(2002)字第15020801-016土地使用权未抵押部分价值2360万元;冻结第一被告在安徽吉顺交通工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700万元。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讼诉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三、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25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各2份。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安徽飞彩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在2004年5月31日至2006年5月31日间向原告申请承兑汇票而发生的最高余额不超过35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10月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最65),约定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在2004年10月9日至2006年10月9日间向原告借款而发生的最高余额不超过525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04年12月13日,第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最62),约定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在2004年12月13日至2006年12月13日间向原告借款而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85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二、第三被告提供的上述最高额保证担保,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年10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CD-8001-2004-800463-1-11),票面金额为42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第一被告向原告缴纳了2100万元保证金;

    2004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先后共签订了9份短期贷款合同,月利率为4.65‰,借期一年,贷款金额均为300万元。

    由于第一被告逾期债求务高达数亿元,且主营业务已基本停止,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票款2100万元;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和27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对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的财产在5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讼诉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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