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飞彩 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彩股份”)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唐民松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飞彩股份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飞彩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飞彩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按规定的形式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于2002年3月 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更正公告刊登于同月26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告时间距2002年4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业已超过30日;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25日,在宣城市飞彩宾馆会议室按公告的要求如 期召开。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210,284,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86%;各股东均为截止到2002年4月16日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飞彩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清点, 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01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3、《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6、《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7、 《将公司 部分资产抵押进行融资的预案》;8、《聘任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9、 《购买控股股东部分资产的预案》;10、《2002年度采购关联方商品的预案》。其 中,第9、10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作了回避。 上述十 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飞彩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民松    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