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夏鼎湖召集。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二○○七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聘请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合同已经到期,提议公司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二○○七年度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二日附:
    公司章程修正案(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鉴于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已经实施,现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六条:
    原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320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4,629,280元。
    原章程第十九条:
    原文:公司股份总数为96,32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6,320万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14,629,28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4,629,28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