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会议期间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月12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夏鼎湖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643,756,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835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43,756,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名称变更,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所有涉及到的公司名称均变更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原章程第四条作如下修改:
    原文: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为:AN-HUI FEICAI VEHICLE CO.,LTD.
    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为:ANHUI ZHONGDING SEALING PARTS CO.,LTD.
    本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43,756,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43,756,3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飞彩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