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上午9:30在飞彩宾馆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020,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7%。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千水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二○○五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二○○五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二○○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二○○五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聘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选举王其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选举彭新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2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047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明松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