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2月27日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宾馆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千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10,034,1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9.7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4,12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37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表决情况
    1.《银行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协议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12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由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公司部分债务以抵偿其所占用公司资金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12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授权董事会有条件决定中小债权人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10,03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4,12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