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期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份《民事起诉状》、2份《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4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元月7日,原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宣城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宣城分行营业部向被告出借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
    2004年3月29日、2004年5月8日、2004年5月18日、2004年6月18日、2004年7月16日、2004年7月19日,宣城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共签订了8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宣城分行营业部作为承兑银行,负责承兑以被告为出票人、汇票金额共计1074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宣城分行营业部按约承兑了上述汇票,扣除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129.5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2129.5万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888.22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二、关于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4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截止2004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机等货款共计4283998.90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5万元,不足部分在差额范围内查封被告名下等值财产。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三、其它诉讼事项
    1、湖南同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1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有关收益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有关财产。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南京老福爷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8日向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188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南京万向传动轴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货款166796.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民事诉状》
    3、《应诉通知书》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