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份《民事起诉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第一被告:江苏攀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7月23日、7月29日、8月5日被告二向被告三出具了三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三收到以上汇票后背书给了被告一。2005年7月30日、8月6日,被告一将上述三张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并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贴现协议。由于被告二未及时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以连带责任形式归还原告垫付汇票款1500万元及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二、关于天津市保利多工贸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9日,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诉状》和《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天津市保利多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截止2004年2月底,被告二共欠原告焊接钢管货款2661147.96元,2004年9月7日,被告二将一张由被告一出具的金额为2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了原告。由于被告一未及时兑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支付汇票金额200000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案判决和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三、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民事诉状》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