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接到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国资函[2006]221号),海南省国资委正式批准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即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96,646,836股股份,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9股股份。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