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01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 大会于2001年7月31日上午在海口市机场路16号金银岛大酒店五楼会议厅召开, 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4261.82万股, 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34.6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涂显亚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