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二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定召开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开始时间:2002年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5区4号楼华联商厦三层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的议案》。
    4.出席对象:
    1)凡在2002年10月18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的公司股东名册内之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最迟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
    6.会议登记时间:在册股东须在2002年10月2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与会登记。
    7.参加会议办法:
    1) 2002年10月29日上午9:00以前,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最迟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公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自理。
    3)联系人:李春生 黄仁静
    电话:010-64436880转5363
    传真:010-64445607
    邮编:100029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9月2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商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2年 月 日
    委托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