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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2-07-0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2年2月以来,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曾公告 公司资产收购、出售及项目投资信息,现将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所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50%股权转让

    2002年2月27日,公司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以5000 万元的价格将 公司所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50%的股权转让给中联信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联信和"),5月22日,公司与中联信和签署《股权转让书》。 上述董事会决议 和协议已分别在3月1日及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披露。截止5月31日,公司已 收到中联信和的转让价款5000万元,有关该等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关于收购北京华联(成都)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盐市口广场项目

    2002年2月27日,公司二届十四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以3901.19万元的价格 向北京华联(成都)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成都综超")收购盐市口项目, 并设分公司 具体运作。3月26日,公司与成都综超签署《资产买卖协议》。 上述董事会决议和 协议已分别在3月1日及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披露。截止5月31日止,公司已 将3901.19万元的收购价款支付给成都综超,双方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 公司已在 成都设立分公司具体运作。同时,盐市口项目的经营场地原系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 限公司向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根据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甲方") 与北 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乙方")于2001年7月 18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1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02年5月20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和2002年5月20 日签订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 统称“原合同”),2002年5月31日,本公司(“丙方")与甲方、乙方签署三方协议, 约定如下:

    1.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由原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全部 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继续履行。

    2.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其中乙方已 行使或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追认和继承;未行使或履行的部分,由丙方继续行使 或履行。

    3.丙方自2002年4月1日起承担原合同约定的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义务。

    4.甲方同意,原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的与原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合同 性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确认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项下乙方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丙方,并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原则处理本协议生效前已履行 或尚未履行的事项。

    5.甲方负责以丙方为承租人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房屋租赁证。

    6.乙、丙方之间因原合同转让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其另行约定或 确认。

    按照上述原合同,公司向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面积约37000 平方米的房 屋。租赁期限第一期为20年,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继续租赁第二期10年,保底年 租金为2944.4万元。

    三、关于收购北京安贞华联商业有限公司安贞华联商厦经营性资产

    2002年3月28日,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以16568.43 万元的价 格向北京安贞华联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安贞华联”)收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 西里的安贞华联商厦经营性资产,并设分公司具体运作。3月28 日公司与北京安贞 华联签署《资产买卖协议》。上述董事会决议和协议已在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披露。截止5月31日止,公司已将收购价款支付给北京安贞华联, 双方办理了资 产移交手续,公司已设立分公司具体运作。

    安贞华联商厦是以租赁房屋的方式进行经营。本公司(承租人)于2002年5 月 31日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保证 人)签署《房屋及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标的房屋地下1层至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约 为25003.8平方米,租期为10年,初始年租金为3400万元。除了该部分房屋外, 安 贞华联商厦所用物业的其他部分(建筑面积约15207平方米), 公司目前正在与房 屋所有权人办理签署租赁协议事宜。

    四、关于投资新设购物中心昆明店

    2002年5月15日,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用2002 年度增发募 集资金投资21500万元,新设大型购物中心昆明店。该股东大会决议已在2002年5月 1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昆明店店址为昆明纺织(集团)有限公 司(“昆明纺织")所属的昆明市白塔路延长线处甲方二工场厂区约60 亩范围内的房 地产("经营场地"),该经营场地原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向昆明纺织通过签 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统称原合同)予以租赁。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本公司(“丙方")于2002年6月6日与北京华联综超(“乙方")、昆明纺织( “甲 方")签署三方协议,将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租 赁甲方上述经营场地开设购物中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由原合同设定的权利、 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继续履行。

    2.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其中乙方 已行使或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追认和继承;未行使或履行的部分,由丙方行使或 履行。

    3.甲方同意,原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签订的与原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合同 性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确认书等各种形式)项下乙方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丙方。

    根据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公司租赁上述经营场地的 租赁期限为第一期20年。第一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租赁期限自动顺延20 年。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租金100万元,第三年租金2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 各800万元,从第六年开始,年租金以人民币8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每三年在上三年 基础上递增3%。另外,甲方搬迁过程中, 在甲方办理完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在甲方提供丙方认可的有效资产担保的前提下,丙方按搬迁进度向甲方 分期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200万元;丙方承诺在起租开始后,向甲方分三年支付停工 和职工安置补偿费人民币900万元。本公司租赁经营场地后, 将根据规划许可证投 资建设购物中心。

    五、关于投资在沈阳设立购物中心项目

    2002年6月29日,公司二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投资11100万元,在 沈阳和平区北市地区新设购物中心项目。该董事会决议已在2002年7月3日《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乙方")于2002年6月29日, 与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由乙方根据 购物中心模式提供设计,甲方投资承建,由乙方租赁使用。租赁期限为第一期20年, 自起租日算起,该租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租期顺延20年。拟建房屋总建 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房之日起, 甲方给予乙方五个月的筹备 免租期,筹备免租期期满之日为起租日,租金按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 计算(其中室内停车场约1万平方米不计租金),初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 前三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四年开始租金标准递增,以三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 租金标准在上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比例为超市部分(约1万平方米)3%,其他部分 4%。乙方租赁房屋后,进行房屋精装修、配置有关设备后筹备开业。

    六、关于投资在石家庄设立华联商厦项目

    2002年6月29日,公司二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投资6900万元, 租 赁河北华联商厦营业大楼地下二层至地上五层,共计使用面积约17000平方米, 新 设华联商厦。该董事会决议已在2002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 露。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乙方")于2002年6月29日与河北华联商厦签署《房屋 租赁合同》,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20年,从起租日算起。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 房之日后的121天为起租日。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房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120天的 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不计算租期, 不缴纳租金。 标的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300万元,附属设备使用费为人民币160万元,共计460万元,统称租金。 前五年租 金标准不变,从第六年开始,租金以五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租金递增比例为5 %。乙方租赁上述房屋后,投资装修改造后筹备开业。

    七、关于投资在哈尔滨新设购物中心项目

    2002年5月15日,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用2002 年度增发募 集资金投资14251.5万元,在哈尔滨新设购物中心项目。该股东大会决议已在 2002 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 该购物中心店址为哈尔滨面粉 厂所属的位于哈尔滨市通顺街6号甲方厂区内约 22560平方米场地范围内的房地产( “经营场地"),该经营场地原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面粉厂通过签 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合同")予以租赁。经本公司(“丙方")、北京华联综超 (“乙方")及哈尔滨面粉厂(“甲方")三方友好协商,于2002年6月26日签署协议书, 将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租赁甲方上述经营场地 开设购物中心。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由原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全部 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继续履行。

    2.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其中乙方 已行使或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追认和继承;未行使或履行的部分,由丙方行使或 履行。

    3.甲方同意,原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签订的与原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合同 性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确认书等各种形式)项下乙方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丙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协助丙方办理此前就原合同建设项目已办理的有关 政府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上述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为20年。 上述租赁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原因,租期自动顺延10年。从本公司所设购物中心 正式开业之日为起租日,初始年租金为300万元,从起租日开始, 租期内前五年租 金标准不变,从第六年开始,租金标准每五年递增5%。 本公司租赁经营场地后, 将根据规划许可证投资建设购物中心。

    2002年7月3日,公司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终止2002年度的增发 方案,实施配股,上述哈尔滨项目列为配股募集资金投向之一。配股方案尚待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八、关于投资在重庆设立购物中心项目

    2002年5月15日,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用2002 年度增发募 集资金投资4650万元,在重庆新设购物中心项目。该股东大会决议已在2002年5 月 1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该购物中心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 路60号。公司(“乙方")于2002年6月25日,与重庆佳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甲方") 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标的房屋地下一层和地上一至五层,总建筑面积约为 31100平方米,租赁期限第一期20年,如无不可抗力因素,租赁期限自动顺延10年。 自甲方向乙方交房之日为起租日,年租金约为1287.60万元,在此租金标准基础上, 第1年按此租金标准支付,第2年租金按8.5折支付,第3年租金按9折支付,第4年、 第5年租金按上述标准支付。从第六年开始租金递增,每五年为一期递增一次, 每 期年租金在上期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乙方租赁上述物业后,配置设备、 投资装 修后筹备开业。

    2002年7月3日,公司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终止2002年度的增发 方案,实施配股, 上述重庆项目列为配股募集资金投向之一。 配股方案尚待公司 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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