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中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 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杨静芳律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