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商集团)为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股份或本 公司)第四大股东, 其所持法人股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给北京世纪国光科贸有 限公司(下称世纪国光)。
    由于中商集团未及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借款, 被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国方拍卖有限 公司(下称国方拍卖公司)于2002年3月24 日在国方拍卖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中商 集团所持中商股份法人股17,705,806股。根据(2002)一中执字第179、180号民事 裁定书,世纪国光通过公开竞价,以1.52元/股的价格成交,成交金额为26,912,825 .12元。世纪国光原持有中商股份41,254,207股,本次受让股份完成后, 将持有 58 ,960,013股,占总股本的23.66%,成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中商集团不再持有本 公司股票。
    中商集团与世纪国光不存在产权关联关系。在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 本公司、 本公司关联法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 持股比例(%)1 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72471987 29.08
2 北京世纪国光科贸有限公司 58960013 23.66
3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 54768000 21.98
4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4493200 1.80
5 时美良 270700 0.11
6 北京华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8825 0.10
7 上海杨浦工贸总公司浦东分公司 250000 0.10
8 田仁碧 225808 0.09
9 曾杨 205040 0.08
10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204495 0.08
特此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