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整合中国移动通信和零售业的资源优势,2001年1月19日, 北京华联综合 超市有限公司(下称华联综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签署了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的框架协议》(下称原协议),并根据原协议在 其下属全国各地华联综超门店内开设″华联电信数码广场″。
    为了加强本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二届五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国移动、华联综 超签署《业务合作转让协议》,受让华联综超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 时,收购华联综超因履行原协议而已在北京、呼和浩特、武汉、南宁、兰州、长春、 合肥、南京、南昌、大连、西宁等十一个城市的华联综超门店内设立的电信数码广 场的经营性资产(详见2001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
    根据公司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中国移动、华联综超签署了《业务合 作转让协议》,并于2001年12月28日,与华联综超签署了《″北京华联电信数码广 场″经营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华联综超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成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80号,法定代表人:吉小安。 经 营范围:销售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无绳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传真机、 文化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化工、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包装食品、 包装饮料、粮油食品、土产品、家具、花卉、电子计算机软硬件、饮食、炊事机械、 制冷空调设备、劳保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汽车(不含小轿车)、 化工轻工材料;打字;彩扩;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承办展览展销活动;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人才培训;经济信息咨询、零售卷烟。
    受让方中商股份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成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 有限公司,目前其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复兴路46号,法定代表人:范文明。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资产经营;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材料、机电 产品、五金交电、制冷设备、炊事机械、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部设备、工艺美 术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针纺织品、饲料的销售;无绳 电话、手持移动电话机、传真机、文化办公用品、摄影器材的销售、维修服务;技 术服务;食品、副食品、酒类、冷冻饮品零售;蔬菜、食用油、定型包装食品的销 售;粮食零售;餐饮服务(有效期限以卫生许可证为准);国产卷烟、进口烟零售; 内销金银饰品零售;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连锁店经营管理;仓储服务;装饰装修; 人才培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 口贸易;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数码广场经营资产基本情况:该经营性资产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中企华评报字(2001)第0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帐面值为4519.22万元,评 估值为4471.74万元。该资产不存在质押、抵押及重大争议。
    根据评估报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数码广场资产转让价格为4471.74万元。 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所有权 转移至受让方,交付方式为受让方经营管理人员接管各数码广场。自受让方经营管 理人员接管某数码广场之日起,该数码广场由受让方经营管理,该数码广场之资产 风险、经营责任和利益均由受让方承受。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其下属综合超市公司将经营现数码广场之房产出租给受 让方用以继续经营数码广场,并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租金。
    本公司受让数码广场资产是公司从战略上进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该交易的实现 有利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
    该资产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项目无关,受让该资产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本公司与华联综超没有关联关系。
    根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联)在2001年11月3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及摘要中列示的募股资金投向表明,前述十一个 城市的华联综超门店中,部分门店已属于或在募股资金投入后将属于北京华联。这 样,本公司收购的电信数码广场原是在华联综超所属门店内租赁场地,将变成在北 京华联下属门店内租赁场地,双方存在一个房产租赁关系。本公司是北京华联的第 二大股东,占18.06%的股份比例。因此, 本公司与北京华联将存在场地租赁式的 潜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