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商集团或本公司)为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商 股份)第四大股东,所持中商股份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被法院裁定转让给北京中商华 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科贸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本公司未及时偿还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联超市)债务, 根据北京华联超市与本公司及华通科贸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华通科贸公司替本公司给付北京华联超市34000000元,并取 得本公司所持中商股份19954839股法人股及其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本公司所持中商股份全部股份现被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北京一中院(2001)一中执字第1022号通知予以解冻。除 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裁定转让的合同或限制性文件。
    本公司原持有中商股份37660645股,占总股本的15.11%,本次裁定转让后,仍 持有17705806股,占总股本的7.11%,为中商股份第四大股东。
    本公司与华通科贸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股权裁定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中商股份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20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