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股份)第一大股东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商 公司)所持中商股份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被法院裁定转让给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 司(下称华通科贸公司或本公司),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商公司未及时偿还北京华联超市债务, 根据北京华联超市与中商公司及 本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中执字第760 号 民事裁定书,本公司替中商公司给付北京华联超市3200万元,上述款项交付后, 本公 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20645161股法人股及其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由于江苏华安实业总公司(下称华安公司)未及时偿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下 称南京交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下称玄武工行)和中国银行南京市 分行(下称中行南京分行)的借款及利息,中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玄武工行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 议。根据南京交行、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中行南京分行与中商公司及本公司达成 的协议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执字第278、279、443 号民事裁定 书、(1999)宁执字第263、264号民事裁定书、(1999)宁执字第314 号民事裁定 书, 本公司替中商公司分别给付南京交行、 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 中行南京分行 1700万元、802万元、435万元,本公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21774194 股法人 股及其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本公司于2001年1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任武, 住所:北 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80号新纪元大厦二层,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 咨询及服务(中介除外),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演出除外);销售: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 属材料、化工产品(以上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本公司此次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裁定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中商股份42419355股,占总股本的17.02%, 成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公司与中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股权裁定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中商 股份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200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