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股份或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下称中商公司)所持中商股份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被法院裁定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 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联超市)和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科贸公司),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商公司未及时偿还北京华联超市债务, 根据北京华联超市与中商公司及 案外人华通科贸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商公司持有的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6650000股法人股过户至北京华联超市名下,折 合人民币6908020元,以抵偿所欠债务、利息等费用。华通科贸公司替中商公司给付 北京华联超市3200万元,华通科贸公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20645161 股法人 股及其法字孳息的所有权。
    由于江苏华安实业总公司(下称华安公司)未及时偿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下 称南京交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下称玄武工行)和中国银行南京市 分行(下称中行南京分行)借款及利息,中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玄武工行与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根据南京交行、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中行南京分行与中商公司及案外人华通科贸 公司达成的协议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将中商公司持有的 21774194股中商股份法人股及其法定孳息归华通科贸公司所有, 华通科贸公司替中 商公司给付南京交行、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中行南京分行共计2937万元。
    中商公司原持有中商股份86730000 股 , 占总股本的 34. 80%, 本次裁定转让 49069355股后,中商公司仍持有37660645股,占总股本的15.11%, 成为本公司第四大 股东。华通科贸公司将持有42419355股,占总股本的17.02%,成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 东。北京华联超市将持有6650000股,占总股本的2.67%,成为本公司的第五大股东。
    中商公司与华通科贸公司和北京华联超市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股权裁定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行为。
    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 持股比例(%)1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 54768000 21.98
2 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42419355 17.02
3 泰山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1254207 16.55
4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37660645 15.11
5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6650000 2.67
6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5572098 2.24
7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3447793 1.38
8 普惠证券投资基金 2222783 0.89
9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160000 0.47
10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700000 0.28
    特此公告。
    
中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