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商公司或本公司)为中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商 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所持中商股份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被法院裁定转让给北京华联 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联超市)和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华通 科贸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于中商公司未及时偿还北京华联超市债务, 根据北京华联超市与中商公 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中执字第639 号民事 裁定书,中商公司持有的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6650000股法人股过户至北京华联超市 名下,折合人民币6908020元,以抵偿所欠债务、利息等费用。
    二、由于中商公司未及时偿还北京华联超市债务, 根据北京华联超市与中商公 司及案外人华通科贸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 —中执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书,华联科贸公司替中商公司给付北京华联超市3200万元, 上述款项交付后,华通科贸公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20645161 股法人股及其 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三、由于江苏华安实业总公司(下称华安公司)未及时偿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下称南京交行)借款及利息,中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南京交行与中商 公司及案外人华通科贸公司达成的协议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执 字第278、279、443号民事裁定书,华通科贸公司替中商公司给付南京交行1700万元, 上述款项交付后,华通科贸公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10967742 股法人股及其 法定孳息的所有权。
    四、由于华安公司未及时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下称玄武工行) 借款及利息,中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玄武工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 办理处(下称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华融公司南京办事处 与中商公司及案外人华通科贸公司达成的协议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宁执字第263、264号民事裁定书, 华通科贸公司替中商公司一次性给付华融公司南 京办事处人民币802万元,上述款项交付后,原中商公司持有的800万股中商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股及法定孳息归华通科贸公司所有。
    五、由于华安公司未及时偿还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下称中行南京分行)借款 及利息,中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行南京分行与中商公司及案外人华通 科贸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执字第 314 号民事裁定书,华通科贸公司替中商公司给付中行南京分行435万元, 上述款项交付 后,华通科贸公司即持有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的2806452股法人股及其法字孳息的所有 权。
    本公司所持中商股份全部股份除了被法院冻结外, 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裁定转 让的合同或限制性文件。
    中商公司原持有中商股份86730000股,占总股本的 34. 80 % , 本次裁定转让 49069355股后,中商公司仍持有37660645股,占总股本的15.11%,成为中商股份第四 大股东。
    本公司与北京华联超市和华通科贸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在股权裁定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中商 股份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200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