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转让方,下称浙江商业集团)将所持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联股份)54768000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方,下称北京华联集团或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受让概述
    2002年6月29日,浙江商业集团与本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华联股份54768000股(占华联股份总股本的21.9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款为120000000元。
    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
    二、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本公司于1993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吉小安。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咨询服务(中介除外);销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工艺美术品、矿产品、机械产品、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405506万元,净资产75644万元。2002年实现净利润5335万元。
    三、本公司此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海南民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吉小安。住所:海口市世贸中心。主营高科技产品的投资开发、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旅游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路运输服务;矿产品、化工产品(专营除外)、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电子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普通机械、工艺品、通讯器材的贸易业务。
    五、本公司持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38,542,179股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30.69%,为其第一大股东。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六、本次受让股份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华联股份54768000股,占总股本的21.98%,成为华联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七、本公司与转让方浙江商业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在本次受让股份完成过户手续前,本公司受托行使该部分股份的股东权利。除此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华联股份其他股东权利的情况。
    九、本次股份转让时,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华联股份的股票。
    十、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十一、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4日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联股份或本公司)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浙江商业集团)所持华联股份法人股协议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华联集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2年6月29日,浙江商业集团与北京华联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华联股份54768000股(占华联股份总股本的21.9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转让价款为120000000元。
    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相关公告请查阅2003年9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转让完成后,北京华联集团将持有本公司54768000股,占总股本的21.98%,成为本公司的第三大股东。浙江商业集团将不再持有华联股份股票。
    三、浙江商业集团与北京华联集团不存在产权关联关系。
    四、在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 持股比例(%) 1 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 72,471,987 29.08 2 北京世纪国光科贸有限公司 58,960,013 23.66 3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4,768,000 21.98 4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3,451,990 1.39 5 上海杨浦工贸总公司浦东分公司 250,000 0.10 6 雷雪琴 209,040 0.08 7 曾扬 205,040 0.08 8 李彦芬 191,240 0.08 9 卿凌云 161,540 0.06 10 田仁辉 150,200 0.06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4日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关于转让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转让方,下称浙江商业集团或本公司)将所持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联股份)54768000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方,下称北京华联集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2年6月29日,本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华联股份54768000股(占华联股份总股本的21.9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转让价款为120000000元。
    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
    二、本公司没有签署过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也不存在限制本次转让的判决、裁决。
    三、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华联股份股票。
    五、本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股份转让时,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华联股份的股票。
    七、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华联股份股票的行为。
    八、受让方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九、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十、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    2003年12月24日